|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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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6840.29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6305.1元及罚息61.29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506840.29元为基数,在基准利率水平上调16%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此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贷款人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复利以未付利息6305.1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支付律师费21171元; 四、由被告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0元,由被告***、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