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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刘勋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刘勋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等损失共计443575.3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刘勋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等损失共计10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刘勋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等80103.7元,被告重庆天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2241元,由被告***负担1569元,被告***负担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