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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3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

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7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船舶等财产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现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位于沧州),经南大港产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该房产已被多轮查封,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轮候查封了该房产。

5、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

6、本院通过现场调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7、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7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勇

审 判 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新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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