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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
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302民初282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尚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高峰,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旭,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高峰、被告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旭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19-12-5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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