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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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 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302民初282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尚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高峰,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旭,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高峰、被告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旭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