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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21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后的经济损失81015.4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81015.45元,该赔偿款抵顶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向原告***赔偿款项中的相等数额。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2元,由被告***负担2329元,由原告***负担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