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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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2011-790)、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借款本金336,018.41元及截止2018年2月21日的利息81,124.96元,并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盘锦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全部本金及发生利息的50%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上诉人盘锦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全部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57元,由被上诉人孟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57元,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14元,由上诉人盘锦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各负担3778.5元,退还给二上诉人各377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