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 铜陵市悦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0)皖07司惩复1号 申请复议人(原案第三人):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原案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悦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后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执恢292号之一《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执恢292号《罚款决定书》。事实和理由: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4月作出生效判决【(2016)皖102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生效判决书: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停工损失等共计9485996.3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休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022民初73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2019年3月7日,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休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休宁县人民法院向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19)皖1022执恢1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共计6565996.34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0230元。因铜陵市悦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出具【(2017)皖0705执恢2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600万元及利息,并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7)皖0705执恢29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600万元及利息。后铜官区人民法院从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划走执行款230万元。 2019年8月13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确认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全部债务7151625.94元,其中230万元系铜官区人民法院以执行第三方到期债权方式执行,剩余4851625.94元系休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查,该4851625.94元执行款中的1795722.61元系休宁县人民法院从查封账户中直接扣划,剩余3055903.33元系其他公司代为付款。 本院经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根据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安徽省休宁县法院以(2016)皖1022民初7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 2017年9月6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以(2017)皖0705执恢2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6000000元及利息。 2019年3月7日,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休宁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022执恢15号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6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执恢29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载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6000000元及利息......” 2019年4月30日,休宁县人民法院以(2015)休执字00257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账户1795722.61元予以扣划。 2019年8月28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以(2017)皖0705执恢292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罚款800000元,限于2019年9月10日前缴纳。” 2019年11月29日,铜陵中院以(2019)皖07执复17号裁定撤销(2017)皖0705执恢292号《罚款决定书》,并发回重新审查。 本院认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虽然于2017年9月6日冻结了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6000000元及利息,但对休宁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省休宁县法院支付的案款未予核查清楚,不应对其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执恢292号之一《罚款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