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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天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760000元、利息2932999.47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7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勤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天罡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4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39494元,由原告湖北天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9762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湖北勤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097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