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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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卓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众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金众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卓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价款49173.15元; 二、被告浙江金众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卓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13818元(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另行计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浙江金众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