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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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 新疆和膳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膳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9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