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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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利康搬家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利康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小区312号楼地下室西侧房屋租金(自2019年3月20日起计算,每月租金83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利康搬家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利康搬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2元,由原告北京利康搬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59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7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