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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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顺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万佳港航有限公司 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东营市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龙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借款本金40987652.65元及逾期利息和复利{具体计算方法:以本金4098765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15625‰计收逾期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15625‰计收复利。(扣除被告山东龙顺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的逾期利息438452.02元)}; 二、被告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龙顺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367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山东龙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