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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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汇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汇君环能(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汇君环能(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03,5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汇君环能(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4,84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汇君环能(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该利息以1,103,594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律师费损失74,846元,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