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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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61.91元、利息1827.52元、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7月16日合计279.98元,此后罚息、复利分别以77061.91元、1827.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保全费8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