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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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03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唐玲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唐玲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玲娟、唐玲君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51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51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杨红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