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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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益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芯茂微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益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芯茂微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6663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26663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芯茂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被告中山市益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深圳市芯茂微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益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芯茂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