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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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和支行 天津友发正金元钢管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友发正金元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税款105168.5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7元,被告天津友发正金元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