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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从化市城郊鸿晟筛网滤布店(经营者高同闪)支付货款551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5184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 二、驳回原告从化市城郊鸿晟筛网滤布店(经营者高同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