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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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赔偿款136250.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垫付款52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544元,由原告***负担2元,由被告***负担542元(已在返还款中处理,不需要另外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