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坑支行 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坑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黎雅应偿还借款本金9900元,利息4157.4元,本息合计14057.4元(此息计至2020年7月23日,2020年7月24日至还清本金止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给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坑支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被告***、李黎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