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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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 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开泰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开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电费本金688,241.34元以及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违约金117,489.01元。 二、被告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开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电费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上浮30%计算,以688,241.34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8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开泰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