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湘汇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7月17日计算至还清之日,利随本清); 二、限被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7月24日计算至还清之日,利随本清); 三、上述债权原告***在被告湖南省湘汇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位于冷水滩区舜德城市摩尔9栋-2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号)2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限被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被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