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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涉诉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273091.93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先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已实际支付的10000元可以抵减),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93261.76元,再由被告***按比例赔偿13901.86元(已实际支付76861.46元应据实结算找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3067元,由原告***负担920元,被告***负担2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