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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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及年利率为24%的利息。其中0.9万元本金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1月30日;1.7万元的本金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2月8日;另外0.9万元本金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2月12日。 二、被告***已经偿还给原告***的1.7万元利息,从依照前述方式计算的应偿还利息中抵扣。 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