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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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索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索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水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开阳数谷农场营销推广服务合同》; 二、原告贵州索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被告贵州水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推广服务费450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索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62元,由原告贵州索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262元,被告贵州水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