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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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戴辉香木材加工厂支付货款166000元,并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22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保全费1350元,共计3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