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襄樊市樊城区前进路农村信用合作社 襄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21669.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二、驳回原告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被告李有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64元,原告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已经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