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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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鹏天建设有限公司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9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