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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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伟全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佛山伟全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91125的《48盘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8日解除; 二、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伟全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本判决附表二《应返还租赁物明细表》中所列的租赁物;不能返还的,按附表二《应返还租赁物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单价折价赔偿; 三、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伟全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金(占用费)27557.31元; 四、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伟全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35349.22元、违约金27411.83元和担保金1215元; 五、驳回原告佛山伟全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