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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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宏嵘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裕凯隆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裕凯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0910023718.1(发明名称《采矿工作面沿空留巷浇筑混凝土连续墙的装置及方法》)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山西宏嵘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0910023718.1(发明名称《采矿工作面沿空留巷浇筑混凝土连续墙的装置及方法》)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陕西裕凯隆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四、山西宏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五、驳回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陕西裕凯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山西宏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