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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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伦贝尔市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房款343924元、逾期付款损失55906.76元,合计399830.76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34392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5.95%,计算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2元,减半收取计35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