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6294.38元,并承担以70000元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以76294.38元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21000元。 三、驳回原告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计1973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543元,由原告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19元,由被告***负担3224元(原告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