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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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高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寿阳县金科肉鸡养殖有限公司 晋中市尚品天香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河北高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3— 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实收3550元),退还给原告河北高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