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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市泰龙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家坊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张家口市泰龙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借款17000000元、利息14405743.7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之后利息按照《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对***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房屋(宣化县房权证姚字第××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28元,减半收取计99414元,由张家口市泰龙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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