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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挂兰峪信用社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贷款本金500000.00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利息14434.93元及至贷款还清止的利息(2021年8月31日前利息按月利率7.099276‰计算,2021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0.648914‰计算);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0.00元,减半收取44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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