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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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贷款本金500000.00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利息14434.93元及至贷款还清止的利息(2021年8月31日前利息按月利率7.099276‰计算,2021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0.648914‰计算);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0.00元,减半收取44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