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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正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
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保定银信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借款本金544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利息,以54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7%计算;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的利息,以5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7%计算;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的利息及罚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05%计算;2020年10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54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05%计算;2020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应还未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05%计算,其中,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因疫情免除自2020年1月21至2020年6月20日的罚息及复利应予扣除);

二、被告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正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银信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正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银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则原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对被告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鲁岗路12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办公楼、主厂房、辅助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保定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6716.98平方米]、被告保定银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复兴中路318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办公楼[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保定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4724.45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9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正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银信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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