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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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厂回族自治县兴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一次性清偿涉案房屋(大厂回族自 5 治县潮白河孔雀城四期湖韵澜湾10幢2单元2102室房屋)的银行贷款(具体金额以实际尚欠金额为准); 三、被告***于涉案房屋贷款清偿完毕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于房屋变更登记之日给付被告***剩余购房款100000元。 四、第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兴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贷款清偿及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