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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