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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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开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鑫悦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元开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广元市鑫悦食品有限公司双倍定金50760元及货款27120元,合计7788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元市鑫悦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元开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广元市鑫悦食品有限公司承担600元,广元开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00元。反诉费611元由广元开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