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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光辉人民币458557.4元。 三、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光辉人民币458557.4元。 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6136.56元,由王光辉负担4136.5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000元。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7500元,由上诉人王光辉负担1500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