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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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与被告***在2012年9月3日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7627.86元及利息(至2019年4月16日的利息、罚息共2621.88元,2019年4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11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提供的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300004403号房地他项权证核定的房地产在上述判项第二、三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26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