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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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5129.18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663.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1.46元,由原告***负担871.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负担25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