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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长丰县祥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102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0376.7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486.30元(含已支付的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按1835元收取,由原告***、***、***负担31元,被告***负担1376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28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40236101601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