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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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604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法确认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604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本案执行款367.50元,由被执行人大庆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认可(2021)黑0604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