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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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巩义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巩义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0905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的损失65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负担188元,被告***负担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