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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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晔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1223美元(前述货款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支付,应按1美元兑人民币6.6497元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进行支付); 二、限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晔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311223美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8年3月28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前述逾期付款利息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支付,应按1美元兑人民币6.6497元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进行支付); 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判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文晔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3630元,由原告文晔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98.56元,由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2394.59元,由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文晔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