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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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美明金属材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煤款共计1546711.58元及违约金(以1546711.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2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0元,合计38220元,由原告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10720元,被告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美明金属材料分公司负担2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