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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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82.06元、截止到2018年10月10日的逾期罚息2248.37元、违约金1000元、律师费120元,以上共计23850.43元;并按约定继续承担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