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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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02执1815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住***。 负责人:马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 负责人:张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海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02民初41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借款人民币65838.8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信息,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65838.84元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