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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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信达惠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华成化工有限公司 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新成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市信达惠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 二、***对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条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成都市信达惠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具有使用权的位于新津县××镇××村××组的土地(新津国用(2008)第176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条债权范围内进行优先受偿; 四、驳回成都市信达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2460元,由成都市信达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元,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负担524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